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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保护都有哪些途径?

2010年05月04日14:3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轶]:

  对物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说刑法也保护、行政法也保护、民法也保护,其他部门法也进行保护。具体《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来看,对物权的保护途径本身也很多,当然其中最集中的、最典型的体现就是《物权法》草案第三章关于物权保护。这一章一方面告诉每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当围绕着物权它的归属和内容产生纠纷的时候你去解决这个纠纷,同时也告诉我们,《物权法》草案上跟我们现行的立法相比,确立了一个新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学说上叫做物权请求权制度,比如像返还财产、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这些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别人财产,这时候物权人可以用返回财产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王轶]:

  或者是针对别人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状态,有跟物权的圆满状态造成妨害的危险,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了妨害,那么可以通过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来保护物权人的权力。在《物权法》草案上还确认,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来对物权人的权利提供保护。总之一句话,系统工程,内容丰富。

  [吕忠梅]:

  《物权法》这个问题确确实实是一个很庞大的题目,也不是一部《物权法》本身就可以完备,其他很多法律都在对物权进行保护,因为物权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对它的保护也是最全面的。刚才王教授说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它的意义是,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他可以到法院去首先提出请求,这个请求是向法院提出我要求返还,要求确认损害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可能会进一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和过去的只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比较的话,这个请求权的规定显得保护体系完整了。

  [吕忠梅]:

  不能说过去没有,其实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有确认之书、法文条款之数,就是没有在法律依据上有一个很明确的制度来概括它,这一次的《物权法》就把这个制度明确的给提出来了,并且在《物权法》上专门设了一章来做物权的保护,所以对明确每个人保护的途径非常有意义。

  [王轶]:

  就像刚才吕老师提到的,其实在我们现行的民事立法上面,比如民法通则的83条,117条的第一款,以及134条第一款里面都有,涉及到返还财产,但是现在《物权法》规定有很大的不同,要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返还财产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你还得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现在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去主张返还财产消除排除妨害的时候门槛低了,不有证明它的过错就可以了,所以这点的确对于保护权力人的权权利是非常关键的。

  [尹飞]:

  从目前《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至少从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很大的通过这个系统工程来进行,就是说第一步可以要求确认你的权利,确认物权;第二步,如果说确认了你的权利之后,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你可以请求物权请求权;第三步,如果确实还有损失,这时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尹飞]:

  比如我们以前都知道当年“梯子”的那个案子,两家,一家楼上一家楼下,楼下那家就不让楼上的从他这儿的楼梯过,当地地方政府又不允许从外面修梯子,一下是七年,一下七年,他妻子天天爬梯子,最后摔断了腿。有了《物权法》之后,第一步我们要确认物权,要根据我们的相邻关系里,关于“突行权”的规定,确认楼上这家有权利通过楼下这家的楼梯,第二步就可以要求排除妨害,像这个案件恐怕很难说有实际损失,这样的话就给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保护物权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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