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 >

平等原则下国家物权之保护

2010年05月04日14:37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平等原则/国家物权/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此原则下对国家物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树立平等的保护观念。其次,物权法通过物权范围、物权行使、物权保护等的特别规定,赋予了国家物权特殊的地位。应该正确运用这些规定,保护好国家的物权利益。再次,还应该加紧制定科学的物权法配套措施,使国家物权的保护更具体化。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着“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意义重大,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其他立法一样,《物权法》也还有一些值得推敲和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物权法》即将施行之际,刊发四位学者的评论文章,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物权法漫长的立法过程中,对国家物权和其他主体的物权是否应该给予平等保护出现过比较大的争论。物权法的规定,平息了人们的争论,有利于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和国家的改革开放进程,是非常正确的。

  国家物权在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历来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之下,对国家物权如何进行保护,就成为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理论上应该加以深入研究的课题。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知识排行榜
物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