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四十一条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第四十四条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十八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四十一条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第四十四条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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