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二层楼房受阻 物业公司被判排除妨碍

2010年05月04日14:4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日报社位的办公场所在万事吉公寓小区内,通行只能通过万事吉公寓大门。前不久,报社准备加盖二层楼,但受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阻碍,为此,消费日报社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

  2006年2月,消费日报社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备在其食堂上加盖二层,并于2007年8月、11月,取得了施工许可。2007年9月,消费日报社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证等材料准备施工,并在小区公示了施工手续。此后,消费日报社在其班车内装上砂子,紧随其后有施工方运送水泥的车辆,行至万事吉公寓大门外时,被小区的物业公司保安以未接到通知为由予以阻拦。物业公司在知道此车系消费日报社施工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以施工车辆进场后,无法进入消费日报社院内,只能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为由,仍不予放行。

  消费日报社认为,其享有从万事吉公寓通行的权利,物业公司擅自关闭万事吉公寓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允许报社车辆通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管件、跳板等财产租赁费以及施工方要求报社赔偿的损失共计56180元。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2006年4月,消费日报社向物业公司通报拟在食堂加盖二层,被告向消费日报社提出,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开工证,同时未作施工公示,鉴于开工势必使小区业主对此有意见,建议消费日报社先期做好协调解释工作。被告也张贴了告示,通报了消费日报社加盖二层的情况。对此,业主反应强烈。之后,此事不了了之。2007年9月开始,消费日报社再次向被告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和设计方案准备施工,被告提出应将施工手续公之于众。2007年9月18日,消费日报社贴出公告。2007年9月20日,施工单位在消费日报社院内搭架子,开始施工。2007年9月21日,许多业主质问物业公司,消费日报社未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和态度擅自施工为何不予制止,并利用大字报、标语、车辆堵塞阻止施工。同日,消费日报社将开工手续及材料予以公示。此后,业主组织起来,阻止施工。2007年12月6日,消费日报社组织车辆,并利用班车装水泥、砂子及施工人员、保安,强行入院。被告保安人员事前未接到通知,而且施工车辆进场后,无法进入消费日报社院内,只能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在此情况下,保安没有放行。被告认为,保安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不同意消费日报社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消费日报社房产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业主房产相邻,消费日报社在取得了规划和建设许可后,有权组织施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允许消费日报社施工车辆通行,也应当为消费日报社加层利用相邻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对消费日报社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允许其车辆通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所持阻拦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消费日报社仅以租赁合同以及工程签证单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应予驳回。据此判决:在消费日报社取得施工手续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对消费日报社的施工进行阻拦;消费日报社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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