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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占有”

2010年05月04日14:5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占有制度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权)。

  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三)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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