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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中国典权制度概况

2010年05月04日14:58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在旧中国的民法中,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在中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2.典权是用益物权。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3.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典权的支付是典权人取得对价。由于出典人与典权人互负代价,因此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使用典物无需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也不付利息。4.出典人有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出典人将典物交付典权人占有、供其使用、收益,但并不丧失所有权。5.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权没有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没有期限。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约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期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典期届满,出典人才享有回赎典物的权利,并且回赎权的行使也以典期届满开始计算期限,如逾期未赎,则典物归典权人所有。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历代兴而不衰,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其经济作用体现在:出典人大多是经济上的弱者,若典物价格低减时,他可以抛弃回赎权;若典物价格上涨时。如无能力回赎,他则有找贴的权利。这符合中国济弱扶危的道德观念。就典权人方面来说,典权人对典物的使用收益几乎没有限制,与所有权内容非常接近,这对典权人也非常有利。因此,这项制度能在中国流传久远,通行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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