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张老板个人购买了徐汇区A大厦18楼的三房一厅作为办公用房,这套住房面积164.61平方米,房产价值121万元。按税法规定,张老板一年应缴房产税1.16万元。但张老板为了少缴税,私下与自己所办的私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即自己购买的房屋租借给自己使用的手法,每年仅缴纳房产税1500元,少缴纳税款1万多元。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前个人购置企业办公用房越来越普遍。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购置房屋,部分用于办公,部分用于自己居住;再就是购置房屋全部用于自己经营、办公;三是购置办公用房用于租赁。
税法规定,除用于自己房屋居住的部分可以免缴房产税外,用于经营办公和租赁的都要缴税。用于自己经营办公的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从价计征,年税率为1.2%;用于租赁的则按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租金不得低于同幢物业或同类型房屋租金的单价,综合征收率为5%。
由于购置办公用房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者的税负存在较大的差异,偷逃房产税的私营业主为数不少,像张老板那样自订租赁合同作为出租的,占到徐汇区A大厦的90%。如此看来,加强税法宣传决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