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座落于的房产,用途,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用房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号(号)。乙方经过丙方介绍现场看房后对甲方所出售房产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甲乙双方向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时的申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本协议书所约定的成交价与申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及设备转让款。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并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给甲方: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给甲方;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定金先交由丙方保管,待甲乙双方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当日再由丙方转交给甲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及中介代理费用由承担。(备注:若上市交易时交易税费政策发生调整,付费方应按新的缴税政策支付相关税费)。
第四条乙方将总房款分次支付给甲方,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冲抵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如下:
1、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2、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3、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4、乙方向银行申请□商业□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至甲方帐户,若贷款银行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乙方应于收到银行同意放贷金额之日起柒日内将差额部分直接支付给甲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上述房产的产权现状为()类,甲乙双方均清楚该房产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A:上述房产已经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无银行抵押按揭贷款。 B:上述房产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C:上述房产已经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但处于抵押状态。甲方应于日前前往甲方原申贷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将银行按揭余款一次性还清,同时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若解押款为乙方提供,则甲方应将产权证原件交由丙方或乙方保管,以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用。(若双方协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转按揭及房产过户手续,则双方应于日前到担保公司签属相关合同。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于日前,以本协议书为基础签订土房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若于 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本协议书第十二条)。
第七条乙方若需申请按揭贷款,应在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叁日内备齐银行按揭所需的材料办理按揭申请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按揭贷款。乙方在取得上述房产名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在该手续办理过程中,乙方取得的产权证原件应交付丙方或贷款银行保管。
第八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则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如为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的,则同住成年人已同意出售。本协议签署之前及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交房事项:1、甲方应于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管道等应当完好,交房前产生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数字)电视费、费等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缴清。3、若房产售价包含装修及附带家私电器,则甲方不得破坏或更换上述房产既有的门窗、壁橱、厨房厨柜、洁具、水电设备、灯饰、不锈钢、通讯等装修及固定设施,不得将附带之家私电器搬出或进行更换,否则须赔偿乙方之损失。
第十条甲方在转让上述房产时,若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甲方保证已将该房产出租情况告知乙方,并保证承租人已放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乙方不同意继续出租,则甲方应在交房前解除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甲方应于将落户在上述房产上的户口全部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房产成交总金额的0.05%赔偿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双方不得中途悔约。若甲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乙方及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乙方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自乙方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2、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超过七日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悔约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悔约责任。
第十三条鉴于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之间关系的成立,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中介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甲方支付(大写)元,乙方支付(大写)元;同时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代办过户手续费,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若延迟向丙方支付中介费的,每逾期一日,按中介费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行为的,中介费全额由违约方支付给中介方,且应于违约当日付清。若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则中介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且应于解除合同当日付清。
第十四条上述房产成交总价包含房屋现有装修及房屋室内的家私电器有: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有关房产交易的约定与双方另行签定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一概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丙方已将本协议所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力、义务向双方作出说明,双方明确理解本协议之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