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以下称乙方)于2002年与张某(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该房是公房,个人只拥有使用权,而且当时可能有不许转让公房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甲方和乙方关系很好,所以签的协议很简单,内容如下:
1. 甲方现将该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2. 从房屋转让之日起,以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 如遇房屋动迁情况,甲方协助房源事宜。
甲方签字:张某 乙方签字:。。
2002年﹡月﹡日
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乙方就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写了如下收条给乙方:
收条
收乙方现金﹡﹡﹡元整。
收款人: 张某
2002年﹡月﹡日
以上两张纸制凭据上的甲方签字的名字都是该拥有该公房使用权人的名字,但是当时协议和收条上的签字都是由甲方的妹妹代签的甲方的名字,即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的签字,这也是甲方现在想否认协议效力的原因之一。而且房款没有在协议中写明,而是随后用一张收条来表示房款的支付,但在收条中也没有写明该现金是房款。
在协议签署后的5年里,乙方实质性的使用该房至今,并且发生的一切有关该房的费用都是由乙方来承担的,并有相关的凭证可以证明。
现在甲方想毁约,不承认该协议的效力,我想问在上述的情况下如果对簿公堂的话,法院会将该房的使用权判给谁? 乙方胜诉的机会大吗?
专家解答:
本案应当属于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如果房屋所在单位不否认,则该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因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无权擅自反悔,即乙方应当继续取得房屋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