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几个概念的辨析

2010年05月04日16:2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针对与赔偿金,有很多小区业主表示不理解,现做以下几点说明,以供参考。

  违约金作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它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性质上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支付一笔金额作为惩罚,不影响赔偿损失责任的存在与范围大小的违约金。而补偿性违约金,则为合同双方预先估算的赔偿损失的总额,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如果是惩罚性违约金,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不影响承担赔偿损失或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则支付了违约金之后,即不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强制实际履行责任。

  对于违约金与强制实际履行的并存,我国法律给予了普遍性的承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应当履行债务”。

  我们当前起诉开发商小区平面布局擅自变更、延迟履行(对方在法庭上已经完全承认这一事实;在这里强调一点,如不能恢复不是指永久不能恢复,而是指在向业主交付房产时尚不能恢复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见1997年《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交付使用的要求第十款及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使用说明),就属这种情形;这就是违约金与履行债务的双重义务的竞合。在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后,依然可以要求开发商恢复小区平面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或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强制实际履行(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的竞合。在向开发商主张实际履行(违约责任)后,我们还有可能就实际损失额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关损失。

  所以说我们在主张违约金后,依然保留要求开发商履行恢复平面布局(如无法恢复的,就应赔偿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权利)。大家可不要被对方律师的刻意狡辩所迷惑!

  现将有关的依据告诉大家,希望对大家正确判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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