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的新规定

2010年05月04日16:2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军艳律师

  15.1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被迫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①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的;

  ③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的;

  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欺诈)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⑦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3)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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