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时间期限应合理

2010年05月04日16: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的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时间过长导致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对企业而言也不经济。因为企业要给予竞业禁止者经济补偿,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仍把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的我国,将竞业禁止时间规定过长,代价过大,得不偿失。而且商业秘密一般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技术更新迅速,时过境迁,原有的商业秘密有可能经过3年5年进人到公知领域,没有保密的必要了。对竞业禁止的期限,《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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