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2010年05月04日16:3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应当订立书面的,这里“应当”应理解为必需的意思①。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饭碗,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甚至不予受理,这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显然不相符,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事实上,用什么样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四个基本特征,就是劳动关系② 。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做出修改和拓展,承认书面、口头和默示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并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

  关键词: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一、关于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 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 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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