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低于“80%”

2010年05月04日16:3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者案例:小雪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她成功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每月工资只有550元。尽管这已经超过了南宁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20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而且,小雪发现,她的同学也普遍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专家解读:小雪的试用期工资550元,是正式员工的27.5℅,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她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老板提议加薪。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实施条例在《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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