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2010年05月04日16:4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和经市府同意的《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精神,现就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制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是企业原有的全部职工以及新进职工,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征地农民工及外单位流动进企业的所有职工。

  二、企业与下列人员可缓签劳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三、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企业应给予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自行终止,由企业办理退工手续。

  四、原合同制工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愿执行本办法的,原劳动合同视作期限届满,予以终止。

  五、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由劳动行政机关鉴证。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岗位职责应完成的任务;

  2.合同期限(含、服务期);

  3.生产、工作条件和技术培训要求;

  4.和保险福利待遇;

  5.条件;

  6.劳动纪律;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劳动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对新进职工可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因企业出资培训、分房等原因必须为企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其服务期按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确定,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双方可按约定的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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