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10年)

2010年05月04日16:4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州中院制定《关于审理案件的参考意见》

  广州中院最近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使法院和部门有了统一的“标准”。该意见内容有“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该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门卫劳动强度不大,企业不用为其付加班费……”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例评析会期间表示,广州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剧增,为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市法院已制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使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有了统一的“标准”。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会上说,自“新法”实施以来,广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去年广州一审收案达11412件,结案11244件。单是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已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高达5000多件。预计今年,类似的案件还会增加。但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往往都是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走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便到法院打官司。造成案件不断往法院“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的“标准”不一致所致。

  权益保护期为两年

  据广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邓淦华说,制定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统一的“裁案标准”,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方式。为此,市中级法院通过多方调研并与劳动仲裁部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耗时一年多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说,以前,员工在知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后,因没有在60天的权益保护期内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错过了在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争议的时机。而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其权益保护期是2年,即员工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2年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已将权益保护期在劳动仲裁部门提高至2年,员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后,可在这一时间内申请仲裁。

  广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邓淦华表示,通过调研,他们发现不少企业对员工的作息时间安排得特别紧凑,有的员工仅有上厕所或吃饭的时间,哺乳期妇女没有合理的喂奶时间,并且企业不支付相应的“照顾费用”。因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对哺乳期的妇女进一步提供了权益保护,要给孩子喂奶的女职工在这方面的权益受损时,可以有效维权了。

  “意见”表明,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这名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并且,20%仅是一个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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