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2010年05月04日16:4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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