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1-30
执行日期:2009-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职责,规范监督行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负责对北京市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负责监督的行政监督对象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北京立信、信永中和、中勤万信、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立信、上海上会、福建华兴、大信、深圳大华天诚、深圳南方民和、江苏苏亚金诚、四川华信(集团)、江苏天衡、西安希格玛、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及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北京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北京辖区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就地监督。
第四条北京专员办通过日常监督、现场调查、专项检查、质量评价等方式开展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北京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以走访、约谈、问询、调查、座谈等方式开展,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人员结构、收费标准、薪酬制度、业务承接、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归档、审计程序执行等情况。
第六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如期开展业务报备工作,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业务报备。业务报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度业务承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