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缴纳,应当按照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来确定。应当实行差别费率制,即对保险费缴纳比率制定若干档次。比如,可以把工伤风险发生率较高,生产作业危险性又较大的企业、行业,列为较高缴纳率的企业行业;反之,工伤风险发生频率较低,且生产作业危险性又较小的企业、行业,列入缴纳率较低的一组。
一般来讲,差别费率多是以行业之间的差别计算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费率。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差别)费率= 该行业伤残人数全国企业伤残总人数 ×全国企业工资总额
该行业工资总额 ×全国平均的企业保险费率
差别费率,低的行业可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缴纳,高的可达3%左右。
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并不是永不再变,相反,需要定期作出调整。一般3~5年应调整一次。调整费率时,要贯彻奖罚原则。企业若重视生产安全,大大降低了工伤风险频率,宜调低其保险费缴纳比率,以示奖励;反之,如果和上一年度相比,企业的工伤风险频率明显加大,伤亡事故显著增多,则宜使其缴纳比率升格,即提高其保险费缴纳率,以示惩罚。总之,职业伤害费缴纳率的规定,既要保障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金的给付需要,又要考虑雇主(企业)的缴纳力量,还要有助于工伤事故减少,工伤风险频率降低,生产环境的安全系数提高。
工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率按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确定,列入企业成本,并强制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国家对职业伤害社会保险事业的帮助则表现为,职业伤害保险费一律规定在企业纳税前提取,并且筹集的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基金免收税款,还给以优惠存储利率。
企业拖欠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金,给予经济处罚,表现为加罚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如果雇主弄虚作假,少缴、瞒缴保险金,一经查出也要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