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虚假宣传 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2010年05月05日07:0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庭前的了解及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清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加盟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就有关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05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网站上发现其广告称可以进行餐饮特许经营,之后与被告联系并直接来长沙洽谈。被告对原告宣称其有几十年的餐饮经营经验,成功的创造了国际知名品牌,并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并作出了诸多的夸大其词宣传,在此种情况下, 2005年9月15日,原告委托其弟高*与被告签订了《湖南长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范围内开办**品牌系列连锁加盟久粥源快餐苑店,加盟期限从2005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止,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加盟费26800元。同日,鉴于加盟合同已经签订,原告为了加盟店能及时运营,即在其所在地签订了《房屋》,同时签订了《天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分别约定了权利义务。

    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实际情况并非原告宣称,同时,原告又发现被告在淮北同样设有加盟店,通过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将自己的店面装修以及经营等停止,导致了房屋装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并向对方交纳了。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通过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被告利用网络和印刷品广告宣传的“中国**”、“久粥源(中国)连锁管理总部”、“聊味斋(中国)连锁管理总部”是被告为了提高加盟效率,诱使投资者加盟而虚构的企业名称。“聊味斋”“久粥源”是该公司副总经理欧**分别于2004年9月20日和2005年4月12日申请的两个尚未注册的商标,并于2005年8月份协议转让给被告。被告所宣传的几十年餐馆经营成功创造的国际知名品牌和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与客观情况不符。2006年5月1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双方遂产生纠纷。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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