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投标金究竟该交多少”这个问题,其实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是能够找到明确答案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对于工程类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却没有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
千万保金吓跑实力强劲企业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少于投标总额的2%的投标保证金。”这是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医疗器械采购中提出的要求。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类似超出标准提要求的招标采购单位还不少。更为夸张的是,个别招标采购单位超标准提要求的初衷并不是“更好地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企图用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吓跑潜在的、实力强劲的投标人。
某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中就规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的投标保证金(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造价才3000多万。投标保证金竟然超过了整个工程造价的33%。招标采购单位为什么会要求这么高的投标保证金呢?原来,是招标采购单位与意向单位设的“局”,用巨额投标保证金来吓退实力强劲的其他潜在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数量应在限额内
中山大学的一位副教授指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运用,为采购人预先单方拟订,属于格式条款。政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对于政府合同的实现是有益的。但实践中,采购人均单方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自己并不对等地提供担保;而且保证金的比例都太高,让供应商不堪重负。广东省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志昂认为,投标保证金控制在1%以内为宜。法律专家提醒,既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已经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限额,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时,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否则,一旦有供应商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活动就会大打折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也会陷入被动。
“上述千万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是非常荒唐的,也非常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湖南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建议,这样的问题当地的有关部门应该严查,并把“内幕交易的相关人员及对他们的惩处结果”公之于众,这样可以对其他的代理机构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要求为报价的某一百分数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