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碍于朋友面子,在朋友做担保人的情况下,借给一陌生人3万元钱,现在借钱人不见了,而写得太过简单,这让他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
今年6月初,刘先生朋友带着一位姓李的人来到他的小卖部,说知道他手中有些闲钱,想替李先生向他借一些,大约3个月就能偿还,到时还会给些利息。在朋友的再三请求下,刘先生不想驳了朋友的面子就答应了。由刘先生的朋友做担保人,他借给李先生3万元,双方写下了借款条。借款条上的还款期限是3个月,担保人处有刘先生朋友的签字和手印。刘先生说,到了9月底,他联系不到李先生了,而朋友说也找不到李先生了。他一听心里就着急了,到处找不到李先生后,他就要求朋友还钱。因为朋友是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还钱的责任。刘先生的朋友却说,现在李先生是拖欠欠款,并不是不还,可能很快就能出来还款。借款条中说他是担保人,意思仅仅是担保李先生肯定会还钱。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在担保书上没有写明刘先生的朋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那么他的朋友在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在对李先生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还清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