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争议是一种转制过渡时期的现象,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予以受理。同时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4条、45条、46条、48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主要应掌握以下几点:
(1)困难企业签订,应区分不同情况。
(2)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能无正当理由借机跳槽;用人单位也不能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3)企业内部聘干的职工,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4)对固定工中的老弱病残者,在签合同时应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