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经济合同要规范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0年05月05日07:12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是经济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但是很多经济合同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方面都不规范,这给后来处理经济合同纠纷造成麻烦。

  规范的约定应当是: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 运城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像房屋、建造安装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都有下面的条款: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选择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运城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从目前运城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大多数的经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都不规范,下面略举几例说明。

  例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约定有两处错误。第一,要么选仲裁要么选诉讼,只能选其一,约定成仲裁或诉讼就不明确了。第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必须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名称。如运城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

  例2、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特点之一就是方便快捷、一裁生效。仲裁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约定了仲裁就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存在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说法。

  例3、提交运城市xx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设区的市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各县区和象阆中这种不设区的市则不能设立。因此象xx县这些地方就没有仲裁委员会。当然为了方便各县的当事人,运城仲裁委员会将逐步在各县设立仲裁中心,就近立案,就近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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