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争议的本金的确定标准
1、需由法定机构审计、评估的,不能以单方当事人主张为准,也不宜以人民法院自行核定结论为准,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认可。
2当事人对财产已作界定,或已通过协议划分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3、对于当事人无协议作为依据的争议,原则上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除非主张一方通过其他简介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4、未取得权利凭证,或者未取得权力机关相关证明的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争议的财产范围,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标的。
5、无论是证券回购、大额存单、借款、企业改制、联营结算等案件,只要设计财产内同的,应由债权人、权利人举证权利凭证、划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财产你、债券债务实际发生状况,并应以原始发生的金额,抑或扣除提前收回的本金、利息、手续费、或除非等,作为计算争议本金的基本依据。如履行期间又发生归还利息、补偿费等等,则应另行计算,不应与原始本金混同,除非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