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
对于不可抗力的学理解释,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辩事由,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本次地震构成不可抗力,具备不可抗力所有的特征。这就是:第一,不可预见,本次地震确实为不可预见,直至发生地震之后才知道地震发生,事先地震局没有预报。第二,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本次地震的震级之高、烈度之大,都是罕见的,属于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第三,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确实属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地震是否具备上述要件,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法官做出裁断。如果不在地震灾区仅仅是受到地震影响的当事人也主张自己因地震而免责,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决不免除责任。
将国家规定的灾区范围作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一般标准,将当事人证明作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特别情况,基本上可以准确确定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范围。
地震引起其他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其他方面,地震也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例如,在物权法方面,涉及到由于地震造成的物权客体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即交易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由于地震造成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意外风险责任。在债权法方面,主要是地震能否构成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否发生情事变更请求权,以及相关的很多问题。在民事主体、亲属法和继承法方面,会引起诉讼时效、监护、收养、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都要根据民法的基本规则,确定具体的调整规则,以调整地震所带来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保障社会的正常民事秩序,加速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步伐。
不可抗力的抗辩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其发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免除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地震引起的法律后果,首先是免除责任,不论是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还是造成他人损害,都要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当地震与其他原因结合而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当根据地震和其他原因各自的原因力,确定免除责任的比例。第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可抗力不作为抗辩事由,不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例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的损失,即使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