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交易契约降低交易成本
中的交易契约不仅应该保障交易安全,还应该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交易,但合同法的这一功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受到忽视。合同法有较多路径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较多因素对交易成本降低构成限制。其中,以来自交易安全方面的限制最为严重,因此需要寻求一个交易成本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均衡点,以实现其应有的功能。
交易能产生增量利益,但在一个无制度的社会中,交易并不能自行展开,所以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促进交易。合同法促进交易主要通过确保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而实现的。学界对合同法确保交易安全多有研究,而对其降低交易成本则少有涉及。在任何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所以交易安全是交易双方的首要考虑,因为交易的不安全直接导致其利益的丧失,如财产被骗等。但交易安全的提供并不能确保交易双方获得最大利益,它只不过是给予了交易双方对其利益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已;最大化利益的实现还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支出以增加利润,而合同法在这方面的功能就是通过各种安排以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合同法的设计也应该处处考虑降低交易成本。那合同法如何克服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缔约成本、防御成本及监督成本?这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合同法对交易成本的降低主要有四条路径:
(一)统一规则降低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之所以会遵循规范是因为存在信息和决策成本、认知和信息处理约束、尝试逐案调整而出错风险以及个人由于其行为被规则决定而得到的某种利益等。有限理性和信息成本的约束是促使人遵循统一规范的主要因素之一,这在平常的研究中是一直被忽视的。统一交易规则的产生不一定能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但肯定能降低交易成本。因为统一规则使各种交易制度在时空上的差异得到排除,从而使特定国家内的交易者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遵循一种交易规范,而大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的结果是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行为具有良好的可预期性,从而稳定交易者的利益预期,降低交易者的防御成本。这是一般的良性统一规则都具有的功能。具体言之,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拥有会使交易合作变得困难,因为交易者都会担忧对方利用私人信息而损害其利益,所以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者收集对方信息的过程。而制度的功能就在于使交易各方拥有的私人信息在一定限度内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收集量,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这个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在于合同法的各种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则在于统一合同规则本身,因为制度自身就是一种公共信息。统一规范统一了人的行为,从而把人在交易中会如何行为的信息变成一种公共信息,各交易主体因此可以减少信息收集量,从而使信息成本得到降低。
(二)交易契约签订层面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1.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对合同的补充。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虽然不是合同法的主体,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衡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规范无须在交易契约上写明而直接构成了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如《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条款,则并不表明对合同的标的就没有质量要求了。《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可抗力仍然是的理由。所以强制性条款直接降低了交易双方的缔约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最典型的强制性规范,它是国家保护弱者的法律体现,是对合同法不能有效保护弱者的不足的补充,它的内容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所签订交易契约的条款,使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不因信息上的劣势而承受法律上的不良后果,从而促进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条规定的有效实施就能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成本,促进消费者进行交易。
2.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对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是对先进的交易习惯的总结,交易双方对任意性规范的选择可减少交易者的试错次数,减少或避免合同设计中的费用。如国际贸易中的交易术语就能有效地节约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
3.合同法对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的认可直接减少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种示范合同的条款是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惯例的确认,它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合同的存在使签约过程成为一个合同审查过程而不是繁琐的合同制定过程,因此能有效地减少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签约磋商和合同签订的时间,对合同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少投入而多产出的制度安排。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也能降低合同当事人的签约成本,但这种制度对交易成本的降低并不是绝对的,交易者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也有可能在另一层面提升交易成本。
4.合同形式与交易契约签订程序的多样化与规范化。《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与原《经济合同法》第9条形成鲜明的对比,该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形式的采用虽然能增强交易安全,但对一些非即时清结的简单合同则会提高其交易成本,从而减少合同双方的实得利益。《合同法》第10条对合同形式作出了比较宽松而灵活的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充分赋予了并扩大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由交易双方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形而选择合同形式,从而使交易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形式”一词作出了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把合同书、信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称为书面形式,这扩大了交易者书面签订合同的形式范围,因而有助于降低缔约成本。《合同法》第13-34条是有关与的制度,这是的最主要程序。这个有关要约与承诺的制度使交易者不必面对面地进行谈判并签约,而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简单程序行事即可成立合同,交易成本因此得到大幅度地降低。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交易遍布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种程序性的制度也更能体现出节约交易成本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