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2010年05月05日07: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要接触一些企业的。而是企业进行商业竞争的重要资源之一,对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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