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四不”原则

2010年05月05日07:5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超期服役”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续展十分重要。

  不“朝三暮四”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曾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盲目乱用原则

  商标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打“擦边球”原则

  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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