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类别的法律规定
1、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人享有,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解释
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四种: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有:
(1)自愿注册原则。人可以注册其商标也可以不注册,法律没有强制行的规定。但有两个例外即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准使用。
(2)先申请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先适用先申请原则即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则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即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3)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