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职务发明人奖励提至3000元

2010年05月05日08:2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北京电视台记者:

  第一个问题,在这次修订中提到了,改进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想请问一下这些改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二个问题,在这次修订中引入了强制许可这一措施,请问引入这一措施的意义是什么?具体实施起来会不会有难度?谢谢!

  国务院法制办司长刘晓霞:

  关于职务发明,这次修改后的细则突出了鼓励创新的主题,对职务发明的问题做了三方面的规定。一个规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自行约定,或者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加以规定。如果说没有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里也没有规定,就适用细则规定的法定标准。第二,奖励报酬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的单位,包括了所有企业类型。第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数额,具体的是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和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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