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010年05月05日08:2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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