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2010年05月05日08:24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所谓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权。

  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权利用尽”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不涉及专利方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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