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专利纠纷
1988年4月,周某向其父周某某及该校教师王某表露了"竹材断面板"的构思,询问能否申请专利。在此期间,周某委托专利事务所王某代理申请专利。王某根据周某提供的关于"竹材断面板"的技术资料,撰写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申请材料,并于同年9月8日,将申请材料寄给某专利事务所办理申请手续,后因申请文件格式不符要求而未予受理。
同年11月7日,周某委托另一中心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竹材断面板"专利,1989年5月10日公布,同年9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该专利的技术特征为:1.一种竹材断面板,从由竹条平行排列粘合成的柱体上截取,截取面与竹条纵向不相平行,竹条横断面为去除竹节的天然形状或其他几何形状。2. 竹条之间加有木板、纤维板、木条或纤维板条。
1988年7月,由周某某提议,王某、林某及林业大学竹类研究所部分教职工开始研究"竹材断面板"生产制作工艺,经过努力,解决了粘合、锯切等工业化生产的技术难题,并与某园 林机械厂联合研制相关的生产设备,周在业余时间参加了胶压机、打节机的设计 工作。
同年10月,竹类研究所制成一批样品,在当年召开的"全国竹林资源开术讨论会"上展示。1989年9月11日林业大学以该项专利的申请权应属其持有为由,向 某省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1990年6月14日,该局决定:"竹材断面板"实用新型专 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林业大学和周某共同所有。周某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专利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
处理结果
受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职务发明应是执行本单位任务且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周某并非林业大学职工,与林业大学亦无聘用或合作研究的合同,其参加产品生产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不属发明构思。
此外,周某某、王某均否认提出过发明构思,林某仅对竹材断面板的"锯切"技术主张权利,而此项权利不属该项范围,故周某构思"竹材断面板" 发明过程与竹类研究所产品的生产方法开发系分属两个不同发明构思,周某的发明不属职务发明,林业大学请求变更周某的"竹材断面板"产品专利为职务发明并要求持有专利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院判决:"竹材断面板"专利属非职务发明,其申请权与专 利权均归周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林业大学承担。
林业大学不服原 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