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专利检索的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3《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部分第七章13.1
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请求时,人必须提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书、专利说明书(或者指明其专利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两份。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每项请求应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检索的文本应当是与授权公告一并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是由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共同提出,或者由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人提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受理。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申请时曾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而请求检索时欲由专利权人本人或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的有关手续的,应当首先解除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