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2010年05月05日08:2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专利局根据我国《》的要求,规定下列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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