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2010年05月05日08:29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我国是个新兴事业,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代理水平、代理项目的工作量差异也很大。因此,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各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执行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资助专利基金,对申请专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免收或少收代理费,在该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时,从其收入中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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