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部分无效后的权得保护

2010年05月05日08:30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后,有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各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由于有效、无效互相掺杂,可能变得异常混乱和复杂。这使得不少法官难以根据该决定书重新、准确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还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错误理解。

  故建议在修改时,在专利权部分宣告无效后,委应对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重述,以便法官和社会公众准确地把握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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