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人

2010年05月05日08:3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世界各国都遵循一项发明只授予一个的原则。但如果同一个发明创造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呢?对此各国一般有两种 处理原则。一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但这种原则的缺点是很 难确定谁最先完成了发明。目前只有美国采取先发明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 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简明易行,且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的向公众公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我国亦采用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免申请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按先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其权利归属问题,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 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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