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扎实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这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要完成这一战略任务,无疑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有一项迫切而根本的工作,那就是要积极扫除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障碍。而对现行的进行修改,以更为有效、准确地保护自主创新,就是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最近数年,我国数量不断攀升,尤其是内资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提高,应该说,这本是件大好事,因为它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全社会都更加关注科技进步。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妨碍自主创新的专利申请依然时有发生,这不仅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任重道远,也说明我国专利制度乃至于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无须具备那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需要专利授予机构进行实质审查,这实际上就容易为有问题的专利打开方便之门。因为既然是专利,无论专利名称或者类型如何,自然就要受到专利法保护。恶意申请者恰恰是利用这种特别法保护,名正言顺地掘起“非法利益”。将那些久已为人知的技术和设计申请为专利,自然就会排斥其他企业对这种技术或者设计的正当使用。有些企业在取得专利权后,再在各地起诉索赔;有些企业则借助海关、工商等执法机关对竞争者施加压力,牟取非法利益;更有些科研人员在取得专利权后,再申请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提供资助或者奖励,许多单位不明真相或另有他图,也真得毫不吝啬地慷慨资助这些有问题的专利的“权利人”。因此,要想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这种严重妨碍自主创新的情况,就需要我们对现有专利法进行积极、系统的修改和调整。
首先,这涉及到如何看待专利法的价值目标问题。专利法具有地域性,也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在我国科学技术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将鼓励更多的国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确立为我国修改专利法的重要目标,更应将其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和谐统一。
其次,这涉及到如何改善现有的专利制度的问题。尽管承认存在制度上缺陷,但并不是要取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就我国现有国情来看,继续保留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实际上依然必要。但从制度层面上看,我们非常有必要强化现有的专利检索制度,拓宽检索范围,拓展社会监督渠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无价值专利的出现。在无效宣告制度上,要本着简便原则处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申请,从而实现申请简易、撤销简易、无效简易的统一。
当然,由于妨碍各方面积极进行自主创新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因此,除了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以修改完善专利法之外,还要有良好的社会导向。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和单位积极、认真转变观念,从各个环节入手推进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实际上,目前还有许多地方和单位依然是根据专利数量来评定工作业绩。专利申请数量多,似乎说明着本地方、本单位重视科技进步,随之而来的奖励资助政策也或多或少地与专利申请数量多寡相挂钩,而这些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却很少关心专利的“质量”。在我看来,这种观念与以往的形象工程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在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方面,各级政府和单位还应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责,应当更为积极、系统地奖励、资助各种自主创新性技术,应该积极将目前的各种奖励资助政策与自主技术创新联系起来,从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积极扫除法律上的障碍。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