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不稳定的发明不能获专利

2010年05月05日08:36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畜牧站职工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从猪血里提取出一种抗猪瘟的物质,李某把此 物命名为"血利1号".1990年5月1日,李某正式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提取"血利1号" 的技术。经过中国专利局初步审查,该发明申请于1991年12月2日公布, 号为90102346.1992年元月,李某与新华生物制品厂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华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及药物样品,共同开发"血利1号"系列防治猪瘟的药品。开发前,需对"血种1号"防治效果进行试验。试验分三批进行,每批用10头病猪注射"血利1号".如试验有效,新华厂将付给李某10万元技术转让费。第一批试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第三批的 有效率只有10%——20%.为此,新华厂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还向专利局提出宣告" 血利1号"技术无效的请求。专利局根据新华厂的请求,于1993年初组织人员对李 某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后的结论为"新华厂的试验资料属实,"血利1 号"防 治猪瘟的效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应继续进行试验,专利局于1993年底驳回了李某的专利申请。

  李某不服,于1994年1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委 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试验资料与新华厂的试验资料不一致,有时效果好,有时效果差,说明"血利1号"的治病机制还未搞清楚,性能还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中国专利局驳回李某专利申请的决定,驳回李某复审请求。李某又不服,以专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向专利 局提出"血利1号"技术发明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未能提供"血利1号"对防治猪瘟的实用性方面的有力证据,不能授予其专利。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专利局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维持被告的复审决定。李某上诉后,二审 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专利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专利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