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010年05月05日08: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一般情况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二)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甲乙共同为一首歌谱曲,该歌谱就是不可分割使用的。甲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发表,乙方执意发表,乙方有权发表。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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