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

2010年05月05日08:43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设定著作权质权

  我国《》对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未作限制,《担保法》公布后,国家版权局制定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根据上述规范,我国著作权质权的设定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我国台湾著作权法第75条规定,著作权设定质权,仅以设质合同即可成立,而且合同不以书面为必要。以著作权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设定,非经向主管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著作权归属知识排行榜
著作权归属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