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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入世谈判的成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与WTO《知识产权协议》接轨,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
第一,我们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按照WTO《知识产权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的要求,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的专题研究,尽快完善我国的律体系。我国现行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现在仍有效的在《著作权法》颁布前制定的行政规定。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算少,但过于分散,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并且有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尽快修订我国的《著作权法》,使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使之与《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
第二,在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应在著作权法的实施方面加大力度,力求做到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应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体制。虽然我国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一些主要城市都建立起了著作权保护的主管机关一一版权局,但辐射面还不广,其职责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其工作效率也待进一步提高。其次,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的案件时,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公民的著作权,惩治各种侵害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既能很好地维护我国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再次,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有力地保障的合法权益。
第三,我们应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加强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著作权法律意识。法律能否得到很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守法意识的高低。公民的守法意识强,法律就有生命力,否则就有可能是纸上谈兵。由于我国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公民对著作权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一些部门、单位对著作权保护的不重视,我国公民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相对来比较淡薄。因此,我们在注重著作权立法、执法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
只有根据我国和国际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著作权的保护,一方面保护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建立。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避免此方面的国际争议,从而减少或遏制极少数国家动辄对我国动用单边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