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2010年05月05日08:45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网络空间\\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延伸。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市场模式与接近模式的不同认识。网络空间在延伸的保护空间的同时也大大扩充了作品使用者利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因而也需要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给予适当限制。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在最广泛的含义上,数字环境中的参与者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当事人等多种身份。数字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甚至产生了一个新的文化氛围,具有媒体交互功能。数字技术和因特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模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并对中传统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法律这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来说,它必然要面对因特网出现的种种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被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空间信息构成了我们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信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公共空间的内容和形式必然会产生影响。就著作权法而言,因特网的出现和发展既开辟了作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又反过来影响到知识创造与传播,因而有必要对这种新出现的信息传播和通讯媒体进行规范。另外,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看,政策制定者应当意识到法律规则对现实和未来社会生活的影响。在当今,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因特网空间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1]。事实上,信息网络环境的出现也给著作权法政策与著作权法理论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一方面,因特网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能够使数字化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这一现实使得一些著作权强保护主义者将电脑空间看成是“更广泛的信息盗版源”而主张强化信息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各国立法机关也开始对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加以规范,如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立法。

  在对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探讨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理论研究工具。关注的焦点是在信息网络空间公众对信息的接近越来越趋向于由公共的权利蜕变为私人的权利。在信息网络空间,授予作者控制的权利以及作者因利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已具有一些新的内容。这些新的信息交换领域在应对私人所有权时,正在出现公共领域被侵蚀的局面。有的学者对这种境况表示了极大忧虑。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指出:“著作权法律原先只是一面盾牌,保护著作权人不受伤害,而如今有些人却肆无忌惮地将其作为刀剑飞舞,无情地将文化自由践踏于地下。”[2]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两种哲学观点

  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一个可以获得利润的市场,那么著作权法理论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会关注不同的网络市场如何通过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实现最大化的效益——我们称之为市场范式。在网络这一特定的“市场”,文化商品的新型结构出现了,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也将网络空间提供的巨大公共领域改造成了另外一种形式,并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选择,同时传播著作权资料以及其他有用信息。这样,通过以市场范式来建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结构性框架并通过市场范式来表达作品的价值时,利用数字化作品产生的利润决定了这一价值。而且,由于信息的产权化以及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占据的不同地位,以数字化作品为核心的网络空间信息的所有权很可能被越来越集中到少部分实力强大的实体手中。通过信息控制形成的市场力则保障了它们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如跨国公司和大型网站就是代表性的占据优势的实体。

  在市场范式的模式下,网络这一公共空间演变成私人世界。下面将讨论的“公共空间”、“公共产品”、“公共领域”的概念被“商品化”、“利润”、“效益”等概念所取代。在网络空间,作品的数字化并没有改变作品的文化特质——作品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表现形式,本身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构成了公共产品范畴。作品的数字化以及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了附载作品的外在形式,它和在非网络环境下创作作品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如果将网络空间定位于市场模式,作为人类文化层面上的作品的公共空间将受到削弱。在市场模式中,著作权法确立的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就如同所有权和对信息的控制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最重要的权利形式一样,著作权法也为信息创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网络空间获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机会。特别是那些大型的内容提供者拥有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能够不同程度地垄断信息的传播,使构成我们社会的一部分公共文化资源进入其私人财产权范围。本来,著作权法授予作品的专有权有限制信息流动的功能,在网络空间,这种功能同样在发挥作用。但是,著作权法对信息流动的限制是为了促进更大范围的信息流动,这一特点对网络空间而言也同样适合,即通过在网络空间的保护激发作品的创造和更大范围传播实现围绕作品产生的利益。

  从以上方面看,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与信息社会中对信息的接近、福利、权利和公共领域等问题都密切相关。作为信息政策的一环,著作权政策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环境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并对经济和社会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但它对与信息社会有关的公众保护却很不足,在网络空间仅以市场范式透视著作权政策和法律,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从民主市民社会的角度看,将网络空间仅仅定位于一个创造与获得利润的市场显然是不够全面的。网络空间离不开大量的享有著作权的和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为一般公民、文化创造者和其他各种主体提供了内容和范围十分庞大的共享领域。从这个方面看,网络空间也为著作权法创造了一个接近和利用作品巨大的公共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之为接近范式。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著作权保护知识排行榜
著作权保护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