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对外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则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在未成年人独立实施重要的民事行为时,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诈,其自身的利益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经济上的履行能力,或者缺乏的心理条件,这也就会导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进行。因此,在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承认每个自然人都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必需确认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对不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通俗地说,民事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是不是人的问题”;而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通俗地说,民事行为能力解决的是“作为一个人的民事主体能不能对外从事某种行为的问题”。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更不能仅仅由自然人的亲属证明就可以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