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
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
于外国国家财产。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
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
措施。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
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
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
他强制手段。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
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
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
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
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
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
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
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
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
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
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
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
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
不同的意见:(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
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二)有限豁免主
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原苏联、
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
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
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
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
我们关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
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
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
限制。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主要
立法文件,有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