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面临着诸多实务问题。不动产相邻的范围已拓展到因土地、水、空气等介质相连接的且一方不动产空间的不当利用能够对他方不动产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不动产空间。而相邻关系权利人则应当是享有正当利用利益之人。笔者从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和具有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两个角度对相邻关系诉讼涉及的一些行政法问题进行分析。作为缺乏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利用人,当其补全必须的行政许可要素后,是可以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而若具有完备的行政许可要素的不动产的行政许可是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兼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并在保证第三人充分行使参与权、听证权等公法性权利的基础上准予的,则可以限制或排除民法上的相邻权。最后部分是对相邻关系侵权责任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 相邻 相邻关系
一、前 言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中,从第八十四条到第九十二条都是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简称,早在罗马法时代就被规定在法典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相邻关系因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相互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产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曾生动地形容相邻关系的法律作用为“在邻人利用其所有权而对外产生影响时,法律随时对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的一扬一抑,也就间接划定了邻人的自由利用空间” 。“一扬”就是使得相邻一方享受便利,“一抑”则是使得相邻一方接受他方享受便利所带来的限制。相邻关系制度正是通过这种“一扬一抑”的方式来调节相邻各方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而相邻关系制度能够从罗马法时代发展至今正说明社会生活中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利益冲突问题的历史延续性、复杂性以及发展性。换句话说,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日趋复杂、不断变化、融入社会利益因素的态势。为此,作为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相邻关系诉讼,也就随之面临着这些利益冲突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笔者在文中尝试着阐述相邻关系诉讼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