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军发等诉被告刘寰道路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04)年宣民初字第04270号
原告吴军发(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反诉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军发。
法定代理人吴军发(吴明之父)。
原告吴鑫(反诉被告),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军发。
法定代理人吴军发(吴鑫之父)。
原告杨枝伍(反诉被告),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复兴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寰(反诉原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03号楼1508号。
委托代理人曹剑峰,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诉被告刘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刘寰反诉原告吴军发、吴明、吴鑫、杨枝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柴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吴明、吴鑫的法定代理人、原告杨枝伍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寰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