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沈民(1)权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甲。
法定代表人杨永春,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东,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梅,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北关街新开委4组5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思元,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学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垂忱,男,192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里桂,女,193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富,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陈秀梅、范思元、范垂忱、里桂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2]和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焦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智(主审)、董丽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长东、李国营,被上诉人范思元,被上诉人范垂忱、里桂、陈秀梅的委托代理人李全富、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